关于
协会
  • 厦门市粮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本会的名称是:厦门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XIAMEN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缩写为XAGS。
    • 本会的性质是:协会是由从事粮食、油脂、饲料及粮油食品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科研、教育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 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在本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引导企业树立“文明、守法、公平、诚信”的职业道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行业之间的交流,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依据,积极探索粮食发展的经济规律,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为稳定和繁荣厦门地区粮食行业的发展和粮食安全服务,为农业生产者,粮食经营者,城乡消费者服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建领导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 本会住所是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火炬东路21号。
    • 本会的网址:xmgrain.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粮食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会员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企业信誉,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三)组织会员培训,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会员企业管理水平;

    (四)组织会员交流与合作,拓展市场,促进厦门地区粮食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五)宣传行业、企业形象,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协助调解纠纷;

    (六)参与粮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配合政府部门监督标准落实;

    (七)汇集粮油及制品产销市场及科研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 热心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书》复印件;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退会自由。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 会员有下列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 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监事长、理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_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理事会负责人主持。

    •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
    •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 以上投票通过;
    •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本人或所在单位是协会的单位会员,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 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声誉良好。
    • 单位会员中产生的理事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现任负责。
    • 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愿意承担协会有关工作。
      •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 理事的权利:
    •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权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告示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 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 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 理事会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理事、理事会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 选举理事、理事会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不低于2/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理事会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

    •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理事会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理事会负责人

    •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不得超过理事数的1/3。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 对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行领导和监督检查;
    • 向理事会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适用于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会决定;
    •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理事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 监事不得由本会理事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理事会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工作

    •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4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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