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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3-09-25 16:02:30

  • 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厦发改粮储[2019]577号)已于2022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3年,所依据的文件已有变化,且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一些表述需要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也需要通过修订予以体现。同时,在申报审核可操作性和年度考核等方面存在需要完善的环节,有必要依据新形势、新规定进行修订。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

      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是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修订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的管理,做好我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构建布局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供应体系,实现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进一步巩固我市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基础。

      三、工作进展

      2023年6月启动修订工作,同年8月完成送审稿,拟2023年9月初前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加工、销售的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社会主体;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五、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由四条改为六条。

      (一)主要修正的内容

      明确细化“对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开展年度考核”内容,同时将原文字表述梳理得更加清晰简洁,将原第三条“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第(二)款部分内容作为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发改委会同各区发改(粮储)局每年对粮食应急企业履行应急保障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应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收回牌匾。

      ①不承担应急义务;

      ②因停产、停业、歇业、关闭、破产,或因地址迁移,生产能力、经营能力或设施设备、环境等不再具备资格条件;

      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主体名单、涉黑名单;

      ④发生质量安全或安全生产事故等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⑤不符合我市粮食应急布局要求的;

      ⑥未能主动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的。有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股权重大调整,实施关停并转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于注册变更或重大变更事项发生后(以最先者为准)1个月内向所在区发改(粮储)局书面报告,不得欺骗隐瞒真实信息。

      ⑦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并将原第(三)、(四)、(五)款排序依次递增。

      (二)主要增加的内容

      1.由于近年来国家、省、市修订或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文件,因此,在法规和文件依据中增加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2019年2月27日颁布),《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2.根据《福建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的第六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拟新增五款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同时,将原两款分别在两类应急体系重点企业重复赘述的条件,统一放在基本条件中描述。详见修订说明。 

      3.按照《关于完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发改粮储〔2022〕255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保障网络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应急保障网点,因此,在第五条“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第(四)款增加“发改委会同各区发改(粮储)局健全应急供应网点动态调整机制,每季度开展巡查,优化供应网点布局,及时调整补充新的供应网点。”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发改委粮食储备流通处,陈学东:电话2896241、传真0592-289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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