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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来源:    日期:2019-09-03 16:32:49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承诺件

     

     

     一、办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第九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 
    3.《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4.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二、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单位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资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300吨以上;其他经济组织的仓容量150吨以上; 
    3. 具备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和检验仪器设备。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企业法人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
    三、特殊环节:无
    四、申请材料
    1.自有资金证明(申请日期前30日内开户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备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
    2.仓储设施产权自有的,应提交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产权为他人的,应提交他人产权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各1份)
    备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
    3.具有水分、杂质、定级指标项目检验能力证明(化验仪器和设施清单表),或与有资质检测单位签订的粮食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书
    备注:化验仪器和设施清单表为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委托检验合同为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
    4.《厦门市粮食收购企业保管与质检人员登记表》
    备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
    5.营业执照(由审批部门内部调阅的材料,申请人仅需提供该材料文号)
     备注:申请人可通过本系统获取电子文档   要求:电子文档
    五、材料说明
    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
    六、办理流程
    网上初审(窗口受理)-审核--做出许可决定
    七、法定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
    九、受理单位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一、联系电话
    0592-7703807
    十二、投诉电话
    0592-12345
    十三、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各服务大厅截止取号时间统一调整为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地址: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B厅4号窗口
    十四、乘坐路线
    坐BRT、18路、947路、85路公交车到厦门市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
    十五、事项跑趟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十六、次数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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