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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来源: 日期:2019-09-03 16: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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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承诺件
一、办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第九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 3.《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4.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二、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单位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资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300吨以上;其他经济组织的仓容量150吨以上; 3. 具备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和检验仪器设备。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企业法人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 三、特殊环节:无 四、申请材料 1.自有资金证明(申请日期前30日内开户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备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2.仓储设施产权自有的,应提交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产权为他人的,应提交他人产权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各1份) 备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3.具有水分、杂质、定级指标项目检验能力证明(化验仪器和设施清单表),或与有资质检测单位签订的粮食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书 备注:化验仪器和设施清单表为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委托检验合同为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4.《厦门市粮食收购企业保管与质检人员登记表》 备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5.营业执照(由审批部门内部调阅的材料,申请人仅需提供该材料文号) 备注:申请人可通过本系统获取电子文档 要求:电子文档 五、材料说明 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 六、办理流程 网上初审(窗口受理)-审核--做出许可决定 七、法定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 九、受理单位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一、联系电话 0592-7703807 十二、投诉电话 0592-12345 十三、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各服务大厅截止取号时间统一调整为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地址: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B厅4号窗口 十四、乘坐路线 坐BRT、18路、947路、85路公交车到厦门市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 十五、事项跑趟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十六、次数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